包工头拒付全额工资遭起诉
威海网讯 (记者 李旭曜)宋某在别人承包的工地上干活,但是承包方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其所有工资,为此宋某将承包方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承包方支付宋某全部工资。
■案件回顾
男子为讨400元工资打官司
原告宋某表示,自己在被告姜某承包的工地上工作,工作期间累计工资共2400元,但姜某只支付其2000元,剩余400元一直未付清。宋某多次讨要,姜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宋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付清工资款400元及利息。
被告姜某认为,他与宋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彼此不存在劳务关系,宋某主张其权利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姜某表示自己曾以工程承包人的身份与劳务分包人李某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已经向劳务分包人李某支付了全部承包款,期间姜某替劳务分包人李某垫付给原告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跟随李某在被告姜某承包的某住宅楼工地上干了18.5个工作日的活,共计2400元工资。李某为原告宋某出具证明,载明“宋某工勤天数记录共计18.5个工日,合计金额2400元整。”姜某在李某出具的工时记录单上以自己名义出具证明,载明“已在工地干活,等李某结算时再付给此款。”被告姜某为该工程项目工人工资的实际发放人。至起诉前,被告姜某已支付原告宋某2000元。
■法官说法
原被告间存有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的工资实际由被告姜某发放,李某仅为工时记录人,从被告姜某在李某出具的证明上书写的“已在工地干活,等李某结算时再付给此款”可以看出,被告姜某对应付给原告宋某劳动报酬2400元予以认可。结合被告姜某已支付原告2000元,应当认定原告宋某与被告姜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宋某劳动报酬4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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