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夫妻“补办”的结婚证无效
????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杨小静
????一对夫妻在法院打官司离婚后又和好,到婚姻登记处重新补办了结婚证,如今二人再度分手,又请求法院确认补办结婚证行为无效。日前,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法院起诉离婚后又补办结婚证
????孙某与李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2007年5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孙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后来,两人又和好了,2008年9月,两人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而是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市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他们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上显示两人系夫妻关系,并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记载“本人与对方于2000年1月在乳山市威乳字第XX号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人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态,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人均在其本人声明书上签字。同日,市民政局在审查两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的基础上,为其补发了结婚证。
????2015年12月,孙某、李某两人以其婚姻关系已由乳山法院2007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解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补发的结婚证。
????■法官说法
????以欺骗手段补办的结婚证无效
????日前,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因此,市民政局具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及补发结婚证的法定职权。孙某、李某于2000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于2007年12月经乳山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解除。2008年9月,两人以结婚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此时其二人已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的法定条件,故其违法补领的结婚证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市民政局在补发证件过程中已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该行政行为并无过错,孙某、李某故意隐瞒其已离婚之事实,以欺骗手段申请补发结婚证,是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乳山市民政局于2008年9月为二人补发的结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