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出台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办法 规范民间融资


威海网讯(记者 徐倩倩 通讯员 郭学德)近日,我市出台《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民间融资机构发起人资质、行为规范及相关监管细则予以规定。

2014年,我市启动民间资本规范引导试点工作,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资本登记服务公司两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机构,两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也出现了没有现成的法规防范金融风险等问题。为此,市金融办与相关法律部门联合制定了此项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民间融资机构主发起人除符合有关规定以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已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组织的企业,投资(担保)类公司,不得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按照规定,民间融资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董事长、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

在监管中,我市建立了主监管员制度,各区市监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为民间融资机构主监管员,同时,建立了主办银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分类评级、信息报送、重大风险事项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等制度。民间融资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要24小时内分别上报两级监管部门,两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妥善处理;民间融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务员兼任。

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被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级监管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市监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调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对民间融资机构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区市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