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湖拟设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李倩报道:我省拟成立机构管理鄱阳湖生态。在省人大常委会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进行一审之后,近日对外公布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邮编:330046;传真:0791—88850383;电子邮箱:leimx@jiangxi.gov.cn

  成立机构管理鄱湖生态

  《条例》在第9条中提出: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鄱湖办)、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林业、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旅游、统计等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并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

  与一审前相比,《条例》确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能,除了拟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拟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等,另外增加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的职责。《条例》还明确了执法主体。对于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权责范围,均作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

  拟设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省政府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设想。其实,这也是省人大环资委和鄱阳湖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带所在地市、县政府和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该《条例》提出,省政府要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其中,生态公益林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生态补偿。而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条例草案第14条提出:具体补偿和补助办法,分别由省林业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鄱湖生态保护纳入考核

  为了充分体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考核机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采纳了省人大环资委的相关建议,提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湖体核心保护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经济指标权重系数”。

  《条例》还明确: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