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消法》:耐用品交易纠纷 经营者需自证清白
■法条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1
怀疑冰箱有质量问题,没证据只能认了
威海网讯 (记者 王春苗 李婕)2013年年底,市民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给张先生免费修理。
对于商场的说法,张先生十分气愤,他认为,正常使用过程中,冰箱不可能出现那样的裂痕,商场只是不想承担责任,故意说冰箱是张先生人为损坏,于是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张先生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