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快速成功破获两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近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科学研判,精心部署,缜密侦查,快速破获两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抓获肇事嫌疑人一名。

2月21日14时08分,市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在深圳路与开发街交叉路口,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肇事后轿车逃逸。当天下午,电动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可是现场无轿车任何遗留碎片。民警遂在现场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初步确定,肇事轿车系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无牌,肇事前顺深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肇事后继续顺深圳路由北向南逃逸。就在民警进一步勘查现场过程中,一驾驶人到现场报案,称14时11分许,其驾驶轿车顺惠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州路交叉路口时,被一辆顺温州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无牌桑塔纳轿车碰撞后,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民警又立即赶赴第二事故现场,发现了遗留的黑色轿车散落物,被撞轿车车身有黑色划痕和漆片,经对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肇事车辆逃逸方向和两起事故发生时间的综合分析,办案民警断定,两起逃逸案件应为同一辆轿车所为,当即向大队主要负责人汇报,大队立即成立“2.21”重大交通事故侦查专案组,迅速开会研判,决定两案并案侦查,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快速处理紧急预案,全力开展抓捕行动。

市交警大队组织精干警力现场办公。经过深入分析,科学研判,决定兵分三路:一路集中警力在全市范围内查找肇事逃逸车辆;一路沿肇事车辆来车和逃逸方向调取所有监控;一路立即与车管所配合,调取辖区所有黑色桑塔纳轿车信息,将车辆信息按分管区域下发至各中队、卡点,按照以车找人的思路,全面摸排,决不允许一车漏网。

23日下午,经过两天三夜的艰苦工作,案件出现重大突破。专案组经对提取的大量监控视频进行精确定位、科学研判分析,肇事黑色桑塔纳轿车终于在世纪大道东一工厂的角落里被发现。经与被撞两车比对,确定该黑色桑塔纳轿车即为两起逃逸事故当事车。经调查车主得知,其车已卖给海阳所镇陈某。在确定目前车主身份后,办案民警立即以陈某为重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对陈某住所调查和邻居走访,发现此人几天前已经离开,对其兄弟姊妹调查,也多日没有联系,拨打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案情陷入僵局。大队主要负责人适时做出思路调整,以陈某社会关系为线索,扩大调查范围,办案民警昼夜走访,深入摸排,通过调取肇事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路线,排查到该车事发前在市区一小区住户家吃饭,通过证实,该车驾驶人系陈某,被找到的无牌桑塔纳轿车就是当天陈某所驾车辆。案情终于突破,陈某即为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2月24日,经市局批准,陈某被上网布控,抓捕工作全面展开。

24日20时11分,市交警大队接110指令,在河夏线河南村西路口,再次发生一次致人死亡肇事逃逸案件。经现场勘查,现场只遗留了死者掉落的鞋和帽子,再无任何遗留物,也无任何车辆轮胎痕迹。经办案民警进一步勘查,发现死者上衣有明显破损,应为肇事车辆刮擦所致。经对围观群众询问和走访,只确定死者系河南村村民曹某,现年73岁,再没有任何有效线索。

只要有事实,就一定有线索。不破此案,誓不罢休!市交警大队随即确定调查思路,充分发挥科技能量,对现场周边监控全部调取,细致研判,力争最短时间内确定嫌疑车辆。由于案发时间为晚上,监控显示19时37分57秒一辆大型油罐车顺河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南村路口时,车灯正好照到了正在过马路的曹某,紧接着19时38分4秒一辆单车灯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经过路口后曹某在画面中消失,经过对视频的反复分析,办案民警初步认定该单车灯机动车为肇事嫌疑车辆。

刑警随即介入,经技术分析,发现死者上衣破损处附着红色油漆,经对上衣破损处高度与破损位置结合车辆类型、监控视频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肇事车辆为红色三轮摩托车。

市交警大队再次组织专案组深入研究分析,决定兵分两路,一路集中警力对案发现场沿途和周边区域监控全面调取,查找肇事车辆;一路对周边村庄进行进村入户摸排,全面查找肇事车辆。经过办案民警对沿途监控的反复查看分析,确定19时20分左右在巫山卡口出现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为肇事车辆。同时办案民警在下初红绿灯路口的监控视频中发现,该车辆曾于当天上午9时左右在下初红绿灯旁加油站加油后,经过下初红绿灯向北行驶,10时左右经过巫山卡口。这一行驶路线缩小了排查范围,办案民警信心大增,立即对该三轮车截图打印,通过进村入户、召开下初、冯家两镇交通联络员集中开会、发放截图照片等形式,有效地提高了群众提供线索的积极性。在办案民警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3月9日,在冯家镇王疃村村民王某家中发现了肇事嫌疑车辆。经技术比对和分析,该肇事车辆与监控拍照车辆相符,遂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称其继子李某于24日驾驶该红色三轮摩托车外出,并于当晚九十点钟左右回来,现在烟台上班。

专案组立即将李某锁定为“2.2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3月10日,经市局批准,李某被上网布控,并随即展开抓捕。同时办案民警加大侦查力度,于3月10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下初抓捕。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3月10日被刑事拘留。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了具体说明,即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以上两起案件,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后导致人员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认罪,并对被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切勿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加重被害人的损失,肇事司机自身也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吞下苦果! (宋悦  宋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