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今年7月1日起,抚顺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调整标准为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由390元提高到429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359元提高到395元;其他乡镇由313元提高到344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保障标准按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上浮50元。

  农村低保调整标准: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年人均纯收入2200元提高到2530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年人均纯收入由2400元提高到276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保障标准按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上浮20%。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为集中供养标准由年4603元提高到4971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3383元提高到3721元。

  此次调整还将城市低保单亲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纳入分类救助,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