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养犬管理办法(二)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区域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幼儿园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四)商场。

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城市建成区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禁养的其他犬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遛犬:

  (一)广场、公园、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城市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

  (二)经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在本居住地划定的禁止遛犬区域;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禁止养犬的区域。

禁止遛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在禁止遛犬区域之外,每日18时至次日7时可以遛犬。

第九条 禁止遛犬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之外。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