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目前, 国家质检总局正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意见稿提出,销毁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相比现行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添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将“换货”从召回方式中删除,要求企业采取“退货”等方式,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意见稿同时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