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挂靠运输 出事是否负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货物,结果承运人出现交通事故,允许挂靠一方是否也要连带赔偿?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放
????签订合同承运货物出事故
????2015年10月,姜某驾驶重型货车顺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在路口摆摊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货物受损。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负全责,李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48天,花费医疗费5万元。
????2015年12月,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姜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姜某受雇于某食品公司从事生猪收购工作,二者系雇佣关系。张某向姜某非法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形成挂靠关系,要求姜某、张某与食品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损失。该食品公司对此辩称,公司与姜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二者分别是托运人与承运人,食品公司不应该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姜某为食品公司拉猪,肇事车辆系姜某所有,与自己无关。
????■法官说法
????挂靠一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李某受伤及财产受损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姜某应对李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食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需要搞清雇佣活动与运输合同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对二者法律概念的解释,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行为,承运人完成运输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本案中,姜某具有营运车辆,双方报酬的支付也是按照运输里程计算,姜某亦认可食品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系运费。据此,食品公司与姜某之间更符合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该食品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市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无论涉案车辆实际车主是谁,但张某允许姜某使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规定,该行为应属于挂靠行为。据此,作为挂靠方的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姜某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4万余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