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职能调整是热点
□本报记者 孟庆普□
6月28日下午,在京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职业病病人救治途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变三”会否带来监管空白
草案调整了当前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由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个部门负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些委员建议,对监管体制调整特别是厘清各部门职责及强化协调配合作进一步研究,避免带来监管空白或扯皮现象。孙文盛委员说,草案未规定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也是一个缺憾。
据悉,草案对监管体制作出调整后,工作现场的职业卫生监管,由原来的卫生部门调整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此前的调研,目前安监部门的执法力量特别是技术支撑力量比较薄弱,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基本在卫生部门,如何加强安监部门的技术支撑,是需要抓紧解决的重要问题。
此外,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判定。此项规定未明确负责工作场所的监管部门在基层是哪一家,因此可操作性如何,需要进一步验证。
■“老工伤”问题应尽快解决
孙文盛委员说,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看,结合已经出台的“老工伤”政策,绝大多数职业病患者可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仍有少数“老工伤”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这些人包括:一是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已破产、关停等,且未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二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对于这些人员,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范徐丽泰委员说,在职业病病人治疗救助方面,草案还有修改的空间。她举例说,草案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除非最后的用人单位能证明职业病是在以前的单位得的。这项规定看起来解决了职业病病人的救治问题,但略显简单,也不公平。可借鉴香港特区的经验,设立专门的职业病病人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并与企业守法情况挂钩。
草案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范徐丽泰委员表示,职业病发生有延迟性,且劳动者流动性很大,法律只要规定在法定机构诊断就行,而不必规定在哪个地方,以更方便劳动者。
■建议将职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
部分委员和代表提出,职业病防治法在实施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如怎样进一步突出以防为主,增加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姒健敏委员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病防治教育应当成为国民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可考虑将相关知识纳入义务教育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