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谎称以酒换房屋拒付余款 文登法院判决应付款


????谎称以酒换房屋拒付余款

????法院不予采信,判决支付相应款项

????威海网讯(记者 时新元 通讯员 时红霞)男子杨某签订协议购买于某的一套房屋,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白酒置换房屋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于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杨某告上法院。日前,文登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杨某支付相应款项。

????近日,于某到法院起诉称,他与杨某签订协议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杨某,而杨某在支付27万元后,剩余购房款11万余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对此,杨某辩称,他与于某之间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于某委托他将房屋置换出去,此后他以白酒置换得到该房屋,但由于于某无法销售大批量的白酒,他代卖该批白酒,但酒尚未全部售出,所以于某无权索要剩余房款。

????经审理查明,于某想要出售的一套房屋,2015年5月与杨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于某委托杨某办理上述房产置换事宜,房产置换总价值38万元,后于某按照杨某的指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在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还有余款11万余元未付。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杨某称其与于某之间并非买卖关系,而是于某委托自己将房屋进行置换,并再次委托杨某将置换来的白酒进行出售,于某对该说法没有认可,杨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主张;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置换”协议,但协议的通篇内容都是约定于某待售房屋的价款以及杨某的具体付款时间和数额,根据该协议,双方之间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杨某主张的委托代卖关系,因此对杨某的辩称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令杨某支付于某购房款1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