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连云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连网】(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刘楠楠)近日,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在连云港某货代公司担任要职,受进出口贸易不景气的影响,公司业务量大幅缩减,这时一个客户在办理出口矿石业务过程中,由于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而无法办理出口手续,张某为了赚取这批货物的代理费,就想到了办理假证书从而达到顺利出口的目的。
为了掩人耳目,张某不敢在连云港找人办理假证书,这时他想起了在互联网上可能买到假证书。在网上一查,联系到了在广东的陈某,经与陈某协商,张某决定以一份200元的价格购买6份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
购买伪造的证书后,刚开始,张某顺利用假证书办理了几次通关手续,正在张某为利用假证书能顺利办理通关手续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举报有人使用伪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出口货物,经初查后情况属实,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张某在得知事情败露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经审理,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假的国家机关公文却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首,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陈某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或者个人,应严守法纪,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伪造或者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书,从而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