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违规使用公租房5年内禁止申请
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办法明确了可申请公租房的四类保障对象,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办法提出,对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3年复审一次。新就业职工家庭承租的公租房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配租;领取租赁补贴的新就业职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领取满5年后补贴终止。成年孤儿一人家庭公租房租期不应超过10年,成年残疾孤儿一人家庭可不受租期限制。
公租房只能用于保障家庭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转让、赠与、继承、闲置或从事经营活动。保障家庭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根据该办法,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者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等情况的家庭,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解除公租房合同,收回公租房,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市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公租房补贴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本报记者杨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