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章程》顺利通过教育厅审核
2015年12月29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出第83号核准书,批准《滨州职业学院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制定高校章程是教育部的统一要求,也是我院2015年重点工作。在2010年《滨州职业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学院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院长石忠为组长的《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新章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经过7个轮次的修改完善,2015年4月形成了章程草案,向全院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校内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集思广益;5月7日和6月9日,学院党委会先后两次对《章程》进行研究并原则同意。7月7日《章程》(草案)提交二届三次“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根据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对章程草案进一步修订,形成《滨州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8月29日、9月15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分别审议通过;10月9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12月29日,教育厅核准我院《章程》。至此,历经三个学期的努力,《滨州职业学院章程》正式生效。
《滨州职业学院章程》包括序言和十章,共一百一十六条,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色与创新:
一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章程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同时根据党委提出的“因院制宜”的要求,章程条款体现了学院的实际情况。
二是继承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章程除了将学院现行的管理体制固化为章程条款,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吸纳了事业单位改革和学院党委提出的“二级管理”的管理理念,使章程既能反映学院办学实际又体现后续发展思路,为学院改革发展保留制度空间;巩固了学院体制机制创新的办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对学院发展定位的认识,对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改革,对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分类管理都体现了学院的办学特色。
三是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章程草案对界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时,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程序性事项和某些实体性事项仅作原则性规定,更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
下一步,学院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实现学院科学发展。(滨州职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