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威海网讯(记者 孙敏 通讯员 李淦)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威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今年起,我市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均可申请成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目前,我市有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在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50处。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我市境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2013年,我省出台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而市级政策方面还是空白。在此之前,我市只有县级和省级、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没有成型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威海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