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2015年4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其中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截止到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26个省(区、市)《工作方案》已经省(区、市)政府批复并公布,且完成向国务院备案;内蒙古、黑龙江、湖南3个省(区)《工作方案》已经省(区)政府批复并公布,但尚未完成向国务院备案;云南、新疆2个省(区)《工作方案》未完成省(区)政府批复、公布、向国务院备案工作。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