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落实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落实扶持政策。 一是探索分类管理机制。从2016年起,日照市对民办普通中小学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认定。对民办学校进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二是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三是落实建设用地等优惠政策和教育税费减免政策。四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证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2016年起,在全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开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师社会保障按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同等对待试点。四是探索建立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制度。五是健全学生扶助体系。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国家助学奖励、政府资助、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规范财务管理,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根据法人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二是明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三是健全出资人奖励激励制度。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试点工作。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相关费用后,出资人可按相关规定取得一定合理回报。四是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退出机制。一是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完善办学章程,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是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和法人登记等部门确认后实施。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收归国有,仍用于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营利性学校终止办学, 其剩余资产按照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加强管理,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教育督导机构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果,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营造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日照市教育局)#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