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覆盖全人群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三部门负责人解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残疾预防覆盖全人群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新公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残联、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在残疾预防方面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强调了预防的重要性。同时,《条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残疾预防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残疾预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二是建立残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针对目前残疾人信息由相关部门分别掌握,信息不全、底数不清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和中国残联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将残疾预防融入相关行业管理服务之中。《条例》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疾病防控、母婴保健、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中,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
问: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需要大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规范康复服务行为,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针对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要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履行告知及隐私保护等义务。二是明确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条件及要求,保障康复服务质量。《条例》规定,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及康复服务管理制度;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性强的康复岗位从业人员,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问:政府的保障措施对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医疗保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二是强化对特殊残疾群体的保障力度。《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三是明确资金保障和物资支持。《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p#分页标题#e#
此外,《条例》还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韩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