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决定为何执行难?


 

  辽宁营商环境案例调查:

  最高院再审决定为何执行难?

  本报记者 梁隽妤

  “我是辽宁葫芦岛人,1982年离开家乡在外经商,后来,葫芦岛兴城市招商局找到我希望我能为家乡发展做些贡献,于是,我怀着思乡之情回到家乡,在兴城市投资建企。”北京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大华海”)董事长郭启海说,“但是没想到,为家乡发展做贡献的美好心愿变成了一个噩梦,至今都未醒来。”

  兴城,是辽宁省西南部一个海滨城市,由辽宁葫芦岛市代管,临海产业自然基础较好。在到兴城投资之前,郭启海与当地政府充分沟通,在了解当地的产业基础特点后,2009年,鸿大华海在兴城开设分公司,兴城市招商局协助鸿大华海注册成立了砂石经销公司并协助办理了海砂开采手续。

  纠结的2012

  对郭启海来说,2012年,貌似是个好年景。经过层层审批,2012年1月,国家海洋局向鸿大华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方式明确为“海砂开采”,标志着鸿大华海可以合法开展海砂开采及销售业务了。同年,葫芦岛市、兴城市均批复了鸿大华海投资兴建兴城港区的规划。港口预计年吞吐量4000万吨以上,周边配套物流和相关产业园区。于是郭启海又铆足了劲,开始进行兴城港区一港两园的投资规划。

  对郭启海来说,2012年,其实是个坏年景,拿到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兴城分公司在当地筹备,启动海砂开采项目仅半年,祸事来了,11月2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对鸿大华海兴城分公司进行搜查,当场刑拘6人,之后查封了鸿大华海北京公司,刑拘了2名公司高管,并以非法采矿罪对公司高管及船长进行逮捕。

  2014年6月11日,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以《矿产资源法》规定为依据,判决鸿大华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没收公司全部收入,多名公司人员获有期徒刑。

  最权威的无罪

  “我们拿着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去合理合法的开采海砂,怎么就成了非法采矿罪呢?”郭启海不解,也不服。于是他上诉到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维持原判。上诉不成,只好再进行刑事申诉,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被驳回。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又被驳回。

  时间已经到了2017年,郭启海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出申诉,这一次,用郭启海的话来说“终于见到了正义的曙光”。2018年5月25日,郭启海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明确表示:经最高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北京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缴纳了海域使用金并依法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该公司按照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明确授权开采海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指令辽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等待“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充分说明鸿大华海是合法开采,充分说明我和我的企业都是无罪的。”带着最高人民法院证明自己无罪的再审决定,郭启海焦急又耐心地等待辽宁高院对鸿大华海的再审改判。但等了将近6个月,等来的不是改判自己无罪,而是撤销葫芦岛中院终审刑事裁定和兴城法院初审刑事判决,发回兴城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可以视为初审审判,无奈的郭启海只好又回到兴城市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重审,“从2018年10月19日辽宁高院发回一审法院兴城法院重审,至今已经7个月了,依然没出判决结果。最高法已经认定我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我拿着无罪认定等不到一个无罪判决?为什么一审法院给我个无罪判决这么难?”郭启海很气愤。

  被连累的港口

  “无罪的判决对我来说非常重要”,郭启海说,“自2012年兴城港区建设规划获批以来,我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现已与相关中央企业和实力民企达成协议,共同建设兴城港区一港两园——兴城港口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园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建成后,预计将带动新增5000个就业岗位,为地方每年创造税收数亿元。这么好的项目,却因为‘非法采矿罪’而停滞了。”

  “法院到现在还没有改判鸿大华海无罪,所以我还是‘戴罪’之身,鸿大华海还是一个有‘案底’的企业,地方政府、其他企业与我们的合作都受到影响,目前已经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损失还在持续。”郭启海心里清楚,自己是无罪的,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定了自己无罪,但是这一切,都缺少最后的澄清——那一纸无罪判决。对于被“非法采矿罪”连累而停滞的一港两园项目,郭启海痛惜不已。

  律师的无奈

  王文林是鸿大华海的辩护律师。他说,之前辽宁两级法院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终审认定鸿大华海公司构成非法采矿罪。《矿产资源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在开采海砂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企业持海域使用权证开采海砂是合法行为。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8年5月25日《再审决定书》明确宣告,鸿大华海的开采海砂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文林介绍,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海砂开采企业只要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其效力是基于被解释的法律颁布实施之日,对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生的案件也是适用的。这是本案得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有力的法理依据。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一证采砂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就是法律适用。最高院指令辽宁高院再审后,我们曾乐观地判断,辽宁高院会直接改判无罪。但事与愿违,辽宁高院在审限即将届满时将本案发回兴城法院重新审理。兴城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开庭,至今没有作出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做了多次延期审理决定。”

  郭启海已殚精竭虑

  郭启海说,“我现在就是想要一个公正的判决,要一个证明企业无罪的判决书。”

  “我一辈子合法经营,合法纳税,本想着用前半生积累的经验、资金和资源为家乡做一些贡献,但是没想到竟然遇到天降灾祸,就因为这个‘非法采矿罪’,我不仅在兴城的一港两区项目开展不了,案件对整个企业的负面影响也非常大,如果没有无罪判决,我后半生都要顶着‘罪犯’的帽子,企业都要带着‘违法’的标签,企业还怎么经营?我的员工合法工作被判了有期徒刑,对他们个人和家庭影响都非常大,他们怎么面对他们朋友、父母和子女?”

  “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错案冤案要有错必纠。要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我相信国家,我相信法律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郭启海说。

  记者手记

  优化营商环境,谁在拖后腿?

  《中国企业报》记者核实了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并查阅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采矿,《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关于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提出“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而《中国企业报》记者根据企业提供的所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综合查阅,并向相关法律专家请教了指导意见。意见认为,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无限延期审理将承担何种后果,所以兴城市人民法院运用法律的工具延期审理是合法的。

  但是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一切的善意,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具有同一性 ,兴城市人民法院无限延期审理的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是事实上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和伤害,首先这不符合法律的善意出发点,更重要的,是与国家现行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号召是违背的,与最高人民法院“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精神是违背的,与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是违背的。在国家大力提倡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全国都在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而努力,不应该出现拖后腿的行为和工作短板,特别是地方执法机关。

  《中国企业报》记者多次联系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并实地进行采访,希望听到执法机关的意见,但是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均拒绝接受采访。本报还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