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款法律是否支持


【案情概况】吴某在任某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张某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个人借款。吴某辩称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张某没有证据能够反驳,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本案中,张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张某虽称多次催要借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张某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借款,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催要,并保留催要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市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