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装厂工人拒签合同被终止劳动关系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邓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有些劳动者却认为签订合同会限制自己的自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乳山市某服装企业于今年6月招聘了王某等8名车间工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表示不愿意签订,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王某到单位上班的一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不签订。无奈,单位在2016年7月结算了王某的工资报酬后,书面通知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终止决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该案,认为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始终不愿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该服装企业已依法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此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