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薪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邓超)当试用期的工资低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该怎么办?近日,市民张某就遇到这样的情况,最终经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须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张某2016年6月到某食品加工企业车间工作,单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600元,试用期通过后每月2000元。2016年8月,张某得知自己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遂向单位要求按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710元补发自己的试用期工资。单位认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工资的80%给张某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补发。张某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试用期工资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那么职工试用期工资究竟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张某与该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通过后每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按照80%计算确为1600元,但根据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变更为1710元,若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张某试用期工资则低于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这与法律规定不符。最终,经过仲裁庭调解,张某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按1710元的标准补发了张某二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部分,双方争议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