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海醉驾司机马路上演疯狂"碰碰车"被判刑
威海网讯 (记者 于欣欣 通讯员 曹春蕾)在游乐场里,欢乐刺激的碰碰车是很受大家欢迎的减压娱乐神器,然而,如果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将轿车当作“碰碰车”,开着四处横冲直撞,那就是惊险与灾难了。李某便因为醉驾在马路上演疯狂“碰碰车”,被高区人民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醉驾——撞车——逃逸——又撞车——又逃逸——再撞车——接着逃——撞树,2015年8月12日12时25分许,在高区一家饭店门前,李某酒后上了停靠在路边的刘某的轿车并驾车离开,行驶至花园中路与古寨东路路口处时,与市民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刮擦,在于某试图与之交涉时,李某对其辱骂并驾车逃逸。随后,12点30分许,李某驾车行至神道口小学前路段处,又与市民陈某、周某所驾乘的轿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此时,李某并没有停车处理事故,而是继续开车撞毁道路中间防护栏,并驶入对向车道掉头向西逃逸。12时39分许,李某驾车行驶至花园中路与古寨东路路口西侧时,又与市民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并继续驾车顶推该车20余米,清出逃逸道路后,继续驾车逃逸直至花园中路与古寨西路交叉口红绿灯处,与路边树木相撞侧翻后,这才结束了他的疯狂“碰碰车”之旅。
2016年5月,高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李某却辨称,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过,自己完全不记得,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只涉嫌危险驾驶,况且也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然而,一句“不记得”并不能抹杀李某所有的过错,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酒驾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曾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醉酒后开车,且多次发生交通事故,随后仍一味逃离现场、继续冲撞,对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持一种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并且还造成了15万余元的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