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海男子申请仲裁却没到庭 视同申请人撤诉
威海网讯 (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邓超)近日,市民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而他自己却不在规定的时间到庭,最终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张某今年7月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后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支付其7月份工资。8月,张某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销售公司支付其7月份工资。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并于8月18日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张某开庭时间及地点。
9月13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准时公开审理该案,而张某并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张某,张某称自己近日琐事繁多,将开庭时间忘记了,当天赶不到仲裁庭参与开庭。某销售公司认为已经到了开庭时间,就应按时开庭,不愿意重新安排时间出庭。鉴于这种情况,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对申请人张某的仲裁申请按撤诉处理。
据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提出的仲裁申请在被受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至少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而当事人应当按通知的开庭时间、地点出庭进行仲裁活动。若当事人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书面通知张某开庭时间和地点,而张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庭,依法可以视为张某对其仲裁申请的撤回。
那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那假如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通知的开庭日期不能到庭的话该怎么办呢?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二是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