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农村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村户籍的人口离开农村,在城市务工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5年8月11日,侯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207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村镇小疃村南时,与前方张某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致乘坐张某小型轿车的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刘某无责任。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农村户籍,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拒绝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理赔。随后,刘某将侯某及侯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刘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所在村的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承包给山东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该村村民不耕种土地,无农业收入,而且刘某一直在济南市历城区一幼儿园工作。市人民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类别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唯一标准。刘某所在村所有村民无农业收入,未有土地耕种,且刘某提交了其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幼儿园的工作情况证明,法院予以采信,据此刘某的收入来源系务工收入,刘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判决侯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000元。(刘平平 蔡佳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