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休年假 离职后申请仲裁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于海霞)参加工作却没有带薪年休假待遇,与单位解除合同是否能获得赔偿?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郑某于2003年9月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自2012年6月3起应聘到某矿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单位以生产任务重为由,未安排郑某休带薪年休假。今年8月17日,郑某因个人原因与某矿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10月12日,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其2012年6月3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因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支付,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不属劳动报酬,因此,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在仲裁时效期间上不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应当适用于一般时效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申请人2012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201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仲裁时效期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即申请人应于2016年1月1日前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提起仲裁申请,其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的仲裁申请已过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人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仲裁时效期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应当予以支持,某矿业公司应支付郑某2014年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