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时受伤 该不该获赔交强险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李燕)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车上人员在下车的过程中受伤,交强险该不该赔呢?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今年2月7日,单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停车下客时,乘坐人张某下车时衣服被车门夹住,客车将已经下车的乘坐人张某撞倒,致张某受伤,造成事故。经乳山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张某受伤后,到市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2万元,张某要求单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元。单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单某驾驶的客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30万元属实,但张某是在下车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张某是否属于第三人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随后,张某将单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单某驾驶的客车将已经下车的张某撞伤,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理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因被告单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部分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不属于车辆第三者,本院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的区分应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原告张某双脚已经着地,属于已经下车,其被车辆撞伤,应界定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受伤,对保险公司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共计11万元。
